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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闵行区科教兴区专项资金试行意见的通知
2005-11-08 来源:2005-11期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闵府发[2005]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关于完善闵行区科教兴区专项资金的试行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完善闵行区科教兴区专项资金的试行意见
    为加快闵行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化发展步伐,区政府决定对闵府发(2003)13号文件《关于设立闵行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若干意见》进行修订。具体意见如下:
    一、资金来源
    闵行区科教兴区专项资金每年总额不少于2亿元。主要来源为:
    (一)区科技创新发展基金结余款;
    (二)区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财力;
    (三)社会团体、单位、个人捐赠等资金。
    二、适用范围
    注册和纳税在闵行区内的科技型企业,以及区内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及个人。
    三、资金用途
    根据专项资金不同的使用性质和方向,闵行区科教兴区专项资金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科教兴区扶持资金
    1、区校科教合作发展资金
    区财政每年出资1亿元,资助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的建设与发展,鼓励加强研发,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
    2、科学事业费资金
    全区每年安排不少于1700万元资金,并按照法定增长比例增长。
    3、科技创新风险引导金
    2005年区财政安排3000万元设立闵行区科技创新风险引导金,扶持与引导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
    4、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资金 
    区财政安排3000万元,主要用于区中小型科技企业贷款信用担保,该资金属保证金性质。
    (二)科技扶持和培训资金
    1、科技扶持资金
    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5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新产品试制、中试、应用科研项目等补助和优秀科技人才、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以及人才工作优秀组织者、管理者等奖励。
    全区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资金,用于企业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市、区两级科技政策的兑现。
    全区每年安排不少于2500万元资金,用于专利申请资助,科技人才创业资助,科技研发扶持,科技中介组织购房、租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企业品牌打造等政策性扶持。
    2、培训资金(基金)
    由职工技术创新基金500万元和区财政每年安排的1200万元资金组成,主要用于引导职工进行科技创新和职工教育培训,开展区域内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和发展服务。
    上述资金的支出全部归入“科技三项经费”统计口径,以进一步完善闵行区科教兴区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区科教兴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区组织部、政研室、经委、外经委、科委、监委、人事局、财政局、工商分局、税务分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预算,由领导小组审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产业方向和重点项目等。重大事项报区政府审定。
    区财政局负责编制资金年度支出预算以及大类资金管理工作。
    区科教兴区专项资金账户设在区财政局。
    区校科教合作发展资金、科学事业费资金、科技扶持资金、培训资金(基金),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由各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和操作。
    科技创新风险引导金由区资产经营公司监管。
    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资金由区财政局进行管理和操作。
    五、监督检查
    区科教兴区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严格规范项目操作程序,项目操作办法按照闵委发(2005)23号文精神执行。
    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率进行全程监督。
    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向区政府呈交审计报告。
    六、绩效评估
    由区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科教兴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年一次的绩效评估。绩效评估不合格,第二年不安排预算。
    闵行区科教兴区专项资金的使用解释权归区财政局。
    本意见由区政研室负责解释。
    本意见暂定5年,自2005年7月1日起试行。
主题词:科技 资金 意见 通知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研发和成果产业化、完善闵行区科教兴区专项资金的试行意见操作办法的通知
2006-07-11 来源:2006-07期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闵府办发[2006]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研发和成果产业化的试行意见>的操作办法》、《<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闵行区科教兴区专项资金的试行意见>的操作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闵行区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研发
和成果产业化的试行意见》的操作办法
一、鼓励高端研发机构注册
(一)现行政策
对注册在闵行区的国家级研发机构、省(市)部级研发机构,经区政府批准,给予相应支持。
(二)受惠对象
在本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省(市)部级研发机构(包括技术开发机构、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下同)。
(三)申请条件
1、由国务院下属部委认定或批准的国家级研发机构;
2、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省(市)部级研发机构。
(四)申报材料
1、资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4、国家、省(市)部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操作流程
1、申办单位在闵行区政府网站(http://www.shmh.gov.cn)或闵行区工业经济网站(http://www.mhgyjj.gov.cn)下载表格,准备书面材料;
2、闵行区经委工业管理科负责该项支持的受理;
3、闵行区经委负责进行初审后,报区推动科技研发和成果产业化领导小组和区政府审批;
4、批准后,闵行区经委工业管理科负责回复并落实相关支持。
(六)受理时间
该项资助常年受理申请,自审核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落实。
(七)受理地点
闵行区经委工业管理科:沪闵路6558号420室;邮编:201100;联系电话:64122987;投诉电话:34120875(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二、鼓励外资研发机构注册
(一)现行政策
对注册在闵行区,注册资金在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亚太地区总部等下属的研发机构,经区政府批准,给予相应支持。
(二)受惠对象
在本区注册并纳税的外资研发机构。
(三)申请条件
1、外资研发机构所在企业注册资金在1亿美元以上,或为跨国公司亚太地区总部所属,或连续三年被《财富》杂志评为世界500强企业;
2、外资研发机构必须已经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认定;
3、申报主体必须是外资研发机构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四)申报材料
1、资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4、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出具的认定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批复。
(五)操作流程
1、申办单位在闵行区政府网站(http://www.shmh.gov.cn)或闵行区外资经济工作网站(http://www.minhanginvest.gov.cn)下载申请表格,准备书面材料;
2、闵行区外经委招商科负责该项支持的受理;
3、闵行区外经委负责进行初审后,报区推动科技研发和成果产业化领导小组和区政府审批;
4、批准后,闵行区外经委招商科负责回复并协助落实相关支持。
(六)受理时间
该项资助常年受理申请,自审核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落实。
(七)受理地点
闵行区外经委招商科:沪闵路6258号205室;邮编:201100;联系电话:24033268  64123649;投诉电话:34120875(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三、鼓励发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一)现行政策
对区内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30%的匹配扶持。
(二)受惠对象
在本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申请条件
由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下同)。
(四)相关标准
对区内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30%的匹配扶持(参照市经委的相关标准)。
(五)申报材料
1、匹配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4、上海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操作流程
1、申办单位在闵行区政府网站(http://www.shmh.gov.cn)或闵行区工业经济网站(http://www.mhgyjj.gov.cn)下载表格,准备书面材料;
2、闵行区经委工业管理科负责该项资助的受理;
3、闵行区经委负责进行初审后,报区推动科技研发和成果产业化领导小组和区政府审批;
4、批准后,闵行区经委工业管理科负责回复申办单位,区财政局负责资金划拨。
(七)受理时间
该项资助常年受理申请,自审核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划拨。
(八)受理地点
闵行区经委工业管理科:沪闵路6558号420室;邮编:201100;联系电话:64122987  64134363;投诉电话:34120875(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四、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一)现行政策
区相关职能部门应为研发机构的高级人才创造更优越的投资环境,在子女教育、医疗卫生、居住服务等方面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二)受惠对象
在经国家、市有关部门认定,本区注册、纳税的研发机构内的高级人才。其中,高级人才是指经区科委和区人事局认定,受聘于上述研发机构内的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高级人才。
(三)服务内容
1、教育方面
(1)申报条件
①监护人持本市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或上海市居住证 ;
②监护人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的高级人才;
③符合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2)相关标准
①受惠对象享有本区同龄户籍学生同等优惠待遇;
②选择本区民办学校的,由区教育局负责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解决;
③选择本区公办学校的,由区教育局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或根据家长要求,提供适当的公办学校给予选择;
④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在校期间的评优、奖励等与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3)申报材料
①入学申请表;
②入读小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预防接种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
③入读初中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小学毕业证书、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
④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原校的学籍卡、购(租)房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
(4)操作流程
①申办人员在闵行区政府网站(http://www.shmh.gov. cn)或闵行区教育信息网(http://www.mhedu.sh.cn)下载表格,根据需要准备书面材料;
②区教育局普教科负责受理,根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结合区域内学校生源情况与择校意向确定学校;
③学校根据区教育局的要求,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5)受理时间
根据学籍管理的有关要求,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在每年4月底以前由家长向闵行区教育局提出申请。转学于开学前两周由家长向闵行区教育局提出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6)受理地点
闵行区教育局普教科:七莘路400号2楼609室;邮编:201100;联系电话:64921028  64923651 ;投诉电话:34120875(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2、卫生方面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社区卫生服务
①建立个人健康信息档案,定期开展健康服务咨询和特定项目体检,以及必要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②提供常备、常用药物的使用指导,并根据服务对象的需要提供个性化的就医指导及帮助。
(2)区域医疗中心提供专家级的“健康卫士”服务
①医疗中心设置专家组,由本区两家二级甲等医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医务人员担任专家组的“健康卫士”;
②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医院和科别,被选择医院根据需求派出“健康卫士”,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提供结对制服务。
(3)医疗机构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
①研发机构的高级人才直系家属到医院就诊,医院给予优先挂号、优先检查、优先化验、优先收费、优先配药、优先住院的“六优先”服务,急诊视情况开通绿色通道;
②根据需要,由其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适宜的社区卫生服务。
(4)操作流程
①申办人员在闵行区政府网站(http://www.shmh.gov.cn)下载表格,根据需要准备书面材料;
②申办人员的资格需经区科委确认方有效;
③区卫生局医政科负责受理,根据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所选医院和科室配备适当的“健康卫士”与之结对;
④给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发放健康保健卡,被选医院的“健康卫士”主动与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联系并开展服务。
(5)受理时间
服务申请常年受理,20个工作日内完成。
(6)受理地点
闵行区卫生局医政科:七莘路750号银福大厦5楼;邮编:201100;联系电话:64927633  64921889;投诉电话:34120875(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3、就业方面
(1)服务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本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的家属。
(2)服务项目
①对有市场就业能力的优先积极推荐实现就业;
②对就业条件差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接受就业援助的本市户籍人员进行托底安置;
③对需要了解各项劳动政策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安排专人进行职业指导;
④需要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提供指导并对本市户籍人员办理职业培训帐户卡;
⑤个人想创业的提供专家咨询给予辅导;
⑥其它就业服务方面的按有关规定提供帮助。
(3)操作流程
①申办人员在闵行区政府网站(http://www.shmh.gov.cn)下载表格,填写“个人求职登记表”,并经区科委确认;
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所负责受理本市户籍人员的相关事项,区来沪人员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持有居住证人员的相关事项,根据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家属的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关服务;
(4)受理时间
服务申请在正常工作日常年受理。
(5)受理地点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所:莘潭路 168号;联系电话:64982020-107;邮编:201100。区来沪人员就业服务中心:光华路638号;联系电话:64896126;邮编:201108。投诉电话:34120875(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五、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课题
(一)现行政策
鼓励以企业为主导,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课题。获得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863计划、市重大科技产业攻关等项目的,区政府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给予企业相应匹配资金。
(二)受惠对象
在本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申请条件
1、联合申报的课题获得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863计划、重大科技产业攻关等项目,得到国家或上海市资助并要求匹配;
2、项目须经闵行区科委推荐或登记,区科委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项目的实际到帐金额给予匹配。
(四)申报材料
1、匹配资金申请表;
2、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书;
3、项目合同批准证书;
4、上级拨款贷记凭证;
5、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上年度财务报表。
(五)操作流程
1、申办单位在闵行区政府网站(http://www.shmh.gov.cn)或闵行区科技网(http://www.mh.sh.cn)下载申请表格,准备书面材料;
2、闵行区科委项目科负责该项资助的受理;
3、闵行区科委负责进行初审后,报区推动科技研发和成果产业化领导小组和区政府审批;
4、批准后,闵行区科委项目科负责回复申办单位,区财政局负责资金划拨。
(六)受理时间
每年4月份开始受理,半年报批一次,自审核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划拨。
(七)受理地点
闵行区科委项目科:莘庄镇莘西路376号208室;邮编:201100;联系电话:64881610—208;投诉电话:34120875(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六、资助专利申请的代理费
(一)现行政策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凡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的,按市物价局标准,对每项专利申请的代理费给予全额资助。
(二)受惠对象
1、在本区注册并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居住在本区、具有本区户籍(含蓝印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
(三)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四)相关标准
1、按上海市物价局1996年制定的专利申请代理费标准执行,发明专利代理费每项资助1200元,实用新型专利代理费每项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代理费每项资助400元;
2、除高校、科研院所和微电子、光电子、航天高端技术、生物医药等产业的企业外,一般每家每年累计资助不超过5万元。
(五)申报材料
1、资助资金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3、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发票;
4、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闵行区户籍及身份证明。
(六)操作流程
1、申办单位在闵行区政府网站(http://www.shmh.gov.cn)或闵行区科技网(http://www.mh.sh.cn)下载表格,准备书面材料;
2、闵行区知识产权局专利科负责该项资助的受理;
3、闵行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进行审批,区财政局负责资金划拨。
(七)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每季度报批一次,自审核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划拨。
(八)受理地点
闵行区知识产权局专利科:莘庄镇莘西路376号205室;邮编:201100;联系电话:64881610—205;投诉电话:34120875(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七、资助专利试点企业
(一)现行政策
鼓励区内企业争创上海市专利试点企业,凡被评为市级专利试点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资助。
(二)受惠对象
在本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单位。
(三)申请条件
被列为上海市专利试点企业的区内企业。
(四)相关标准
对市专利试点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助。
(五)申报材料
1、资助资金申请表;
2、市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列为试点企业的文件复印件。
(六)操作流程
1、申办单位在闵行区政府网站(http://www.shmh.gov.cn)或闵行区科技网(http://www.mh.sh.cn)下载表格,准备书面材料;
2、闵行区知识产权局专利科负责该项资助的受理;
3、闵行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进行审批,区财政局负责资金划拨。
(七)受理时间
每年11月1日—30日集中受理,自审核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划拨。
(八)受理地点
闵行区知识产权局专利科:莘庄镇莘西路376号205室;邮编:201100;联系电话:64881610—205;投诉电话:34120875(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八、奖励企业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一)现行政策
凡获得国家级、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的项目,区政府根据不同的获奖等级,给予主持项目的企业10—60万元嘉奖。
(二)受惠对象
在本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申请条件
企业主持研发的科技开发项目由闵行区科委推荐上报(或备案),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进步奖并已产业化。
(四)相关标准
1、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特等奖,一次性给予奖励60万元/项;
2、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项;
3、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项;
4、获得上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一次性给予奖励15万元/项;
5、获得上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一次性给予奖励12万元/项;
6、获得上海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项;
同一项目获奖数次,按最高等级奖励,不得重复奖励。
(五)申报材料
1、奖励申请表;
2、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项目获奖批文或获奖证书;
4、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损益表、负债表)。
(六)操作流程
1、申办单位在闵行区政府网站(http://www.shmh.gov.cn)或闵行区科技网(http://www.mh.sh.cn)下载申请表格,准备书面材料;
2、闵行区科委项目科负责该项资助的受理;
3、闵行区科委负责进行初审后,报区推动科技研发和成果产业化领导小组和区政府审批;
4、批准后,闵行区科委项目科负责回复申办单位,区财政局负责资金划拨。
(七)受理时间
每年11月1日—30日集中受理,自审核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划拨。
(八)受理地点
闵行区科委项目科:莘庄镇莘西路376号208室;邮编:201100;联系电话:64881610—208;投诉电话:34120875(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九、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功臣
(一)现行政策
凡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功臣奖励的,区政府根据不同的获奖等级,给予10%的匹配奖励。
(二)受惠对象
为本区企事业单位服务两年以上的科技研发人员。
(三)申请条件
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功臣奖励(特指国务院、市政府授予科技领域的最高奖励)。
(四)相关标准
按国务院、市政府给予最高等级奖励金额10%给予匹配,不重复奖励。
(五)申报材料
1、奖励申请表;
2、在本区企事业从事研发的工作协议(已达两年以上);
3、项目获奖批文或获奖证书;
4、研究项目立项计划书等。
(六)操作流程
1、申办单位在闵行区政府网站(http://www.shmh.gov.cn)或闵行区科技网(http://www.mh.sh.cn)下载申请表格,准备书面材料;
2、闵行区科委项目科负责该项资助的受理;
3、闵行区科委负责进行初审后,报区推动科技研发和成果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批;
4、批准后,闵行区科委项目科负责回复申办单位,区财政局负责资金划拨。
(七)受理时间
每年11月1日—30日集中受理,自审核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划拨。
(八)受理地点
闵行区科委项目科:莘庄镇莘西路376号208室;邮编:201100;联系电话:64881610—208;投诉电话:34120875(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研究人员参与企业研发
(一)现行政策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中高级人员、硕士、博士,利用业余时间到区内企业参与研发活动,区政府根据其工作量给予相应补贴。
(二)受惠对象
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中的具有中高级职称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
(三)申请条件
1、企业注册并纳税在闵行区;
2、申请人须是为区内企业进行课题(项目)研发,并且是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签有合作课题(项目)研发协议的主要研究人员,每个项目不超过3人;
3、申请人须持有课题(项目)所属企业和参与研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订立的课题(项目)计划任务书;
4、申请课题(项目)须经过区科委评估核准;
5、课题或项目完成后应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报;
6、同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次资金补贴;已获资助项目未通过区科委验收的,不得再申请新的资助项目。
(四)相关标准
补助高级职称、博士1000元/月,中级职称、硕士800元/月;每个课题(项目)按工作量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资助。
(五)申报材料
1、补贴资金申请表;
2、《企业与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合作研发协议书》或《合同书》;
3、《项目计划任务书》、专利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
4、主要研究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职称等证书;
5、课题(项目)所有权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6、其他材料(企业需提供资助金额的个人签领单)。
(六)操作流程
1、申办单位在闵行区政府网站(http://www.shmh.gov.cn)或闵行区人才网(http://www.mhrc.shmh.gov.cn)下载表格,准备书面材料;
2、闵行区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该项资金资助的受理;
3、闵行区人事局负责进行初审后,报闵行区推动科技研发和成果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批;
4、批准后,闵行区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回复申办单位,区财政局负责资金划拨。
(七)受理时间
资助申请常年受理,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自审核批准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划拨。
(八)受理地点
闵行区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沪闵路6258号1号楼723室;邮编:201100;联系电话:24033507  64148820;投诉电话:34120875(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九)其他事项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利用业余时间参与本区企业(项目)研发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在研发期间的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十一、资助博士进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科研
(一)现行政策
在本区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两年以上,获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博士,一次性给予每人5-10万元科研资助。
(二)受惠对象
在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人员。
(三)申请条件
博士后人员进入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经闵行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从事科研工作。
(四)相关标准
对进站博士后科研人员,区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5-10万元的科研资助。
(五)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
3、企业工商执照;
4、科研项目计划书;
5、博士后进站登记表;
6、博士后进站工作合同;
7、博士后科研人员身份证、户籍证明、上海居住证。
(六)操作流程
1、申办单位在闵行区政府网站(http://www.shmh.gov.cn)或闵行区人才网(http://www.mhrc.shmh.gov.cn)下载表格,准备书面材料;
2、闵行区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该项资金资助的受理;
3、闵行区人事局负责进行初审后,报闵行区推动科技研发和成果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批;
4、批准后,闵行区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回复申办单位,区财政局负责资金划拨。
(七)受理时间
资助申请常年受理,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自审核批准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划拨。
(八)受理地点
闵行区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沪闵路6258号1号楼723室;邮编:201100;联系电话:24033507  64148820;投诉电话:34120875(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九)其他事项
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资金资助申报主体是企业,所资助款项用于博士后科研。
十二、资助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现行政策
对区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区政府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分期给予总额25万元的扶持。
(二)受惠对象
在本区注册并纳税、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
(三)申请条件
国家有关部门已批准在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四)相关标准
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区财政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分期给予10万元、15万元的扶持。
(五)申报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博士后科研站设立批文;
3、企业注册证明(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
4、其他材料。
(六)操作流程
1、申办单位在闵行区政府网站(http://www.shmh.gov.cn)或闵行区人才网(http://www.mhrc.shmh.gov.cn)下载表格,准备书面材料;
2、闵行区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该项资金资助的受理;
3、闵行区人事局负责进行初审后,报闵行区推动科技研发和成果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批;
4、批准后,闵行区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回复申办单位,区财政局负责资金划拨。
(七)受理时间
资助申请常年受理,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自审核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资金划拨。
(八)受理地点
闵行区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沪闵路6258号1号楼723室;邮编:201100;联系电话:24033507  64148820;投诉电话:34120875(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九)其他事项
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金资助申报主体是企业,所资助款项用于博士后工作站的建设。
十三、奖励发明专利交易
(一)现行政策
对实施交易的发明专利技术,对发明专利权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并视交易实现的营业收入情况,一次性给予补贴。
(二)受惠对象
1、在本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居住在本区、具有本区户籍(含蓝印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发明专利的权利人;
2、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已实施交易。
(四)相关标准
1、一次性奖励2000元;
2、对当次交易实现的营业收入所形成属区本级实得财力部分,一次性给予补贴。
(五)申报材料
1、奖励申请表;
2、区内发明人须提供当年的专利年费发票、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专利许可、转让合同或销售发票和该项纳税单;
3、企事业单位须提供销售发票、当年专利年费发票、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及销售发票和该项纳税单。
(六)操作流程
1、申办单位在闵行区政府网站(http://www.shmh.gov.cn)或闵行区科技网(http://www.mh.sh.cn)下载表格,准备书面材料;
2、闵行区知识产权局专利科负责该项资助的受理;
3、闵行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进行初审后,报区推动科技研发和成果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批;
4、批准后,区知识产权局专利科负责回复申办单位,区财政局负责资金划拨。
(七)受理时间
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受理,自审核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划拨。
(八)受理地点
闵行区知识产权局专利科:莘庄镇莘西路376号205室;邮编:201100;联系电话:64881610—205;投诉电话:34120875(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十四、扶持发明专利产业化
(一)现行政策
对实施产业化的发明专利新产品,视其实现的利润总额情况,经评估确认后,2年内给予相应扶持。
(二)受惠对象
在本区注册并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实施已授权的发明专利产业化的企业;
2、企业实施发明专利新产品产生的所得税增量上缴区本级财政的实得部分必须经区税务部门核定。
(四)相关标准
根据企业实施发明专利新产品的产业导向、增量总额、经济社会效益,视其实现的利润总额情况,2年内给予相应扶持。
(五)申报材料
1、税收扶持申请表;
2、拥有发明专利且自行实施产业化的企业须提供当年专利年费发票、发明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和经税务认可的专利新产品纳税核订单;
3、在本区实施他人许可发明专利的企业须提供实施许可合同文本、当年专利年费发票、发明专利证书的复印件、销售发票和经税务认可的专利新产品纳税核订单。
(六)操作流程
1、申办单位在闵行区政府网站(http://www.shmh.gov.cn)或闵行区科技网(http://www.mh.sh.cn)下载表格,准备书面材料;
2、闵行区知识产权局专利科负责该项资助的受理;
3、闵行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进行初审后,报区推动科技研发和成果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批;
4、批准后,区知识产权局专利科负责回复申办单位,区财政局负责资金划拨。
(七)受理时间
每年7月1日开始受理上年度授权并产业化的发明专利项目,自审核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资金划拨。
(八)受理地点
闵行区知识产权局专利科:莘庄镇莘西路376号205室;邮编:201100;联系电话:64881610—205;投诉电话:34120875(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十五、扶持科技成果中介服务机构
(一)现行政策
对年营业收入20%以上为闵行区企事业单位或为闵行申报的专利产业化服务的科技成果中介服务机构,视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情况,5年内给予相应扶持。如在区内购房或租房用于办公的,酌情给予补贴。
(二)受惠对象
在本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本区企业或园区提供科技成果中介服务的各类科技中介机构。
(三)申请条件
1、为企业或园区开展技术扩散(如技术产权交易所、技术市场等)、成果转化(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评估(如技术经纪人事务所、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等)、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2、经区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其年营业收入20%以上为闵行区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创新服务,或为本区专利的申报、产业化提供相关服务。
(四)相关标准
1、上述机构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所形成属区本级实得财力部分,5年内给予相应扶持;
2、上述机构如在闵行区内购置办公用房满3年、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给予一次性买房补贴5万元人民币;租赁办公用房满3年、租用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3万元人民币;
3、申请人从未获过该项政策的扶持。
(五)申报材料
1、税收扶持申请表或租(购)办公用房补贴表;
2、科技成果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科技成果中介服务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合同书;
4、经区房地部门核实的房产证书、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屋租售费用的相关证明;
5、科技成果中介服务机构的章程;
6、《闵行区扶持科技成果中介服务机构资金申请书》;
7、本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责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用于闵行区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产业化服务或申报专利服务、专利在区内产业化服务的项目清单与经费支出项目清单(含原始发票)、纳税证明等。
(六)操作流程
1、申办单位在闵行区政府网站(http://www.shmh.gov.cn)或闵行区科技网(http://www.mh.sh.cn)下载表格,准备书面材料;
2、闵行区科委科技管理科负责该项资助的受理;
3、闵行区科委负责进行初审后,报区推动科技研发和成果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批;
4、批准后,区科委科技管理科负责回复申办单位,区财政局负责资金划拨。
(七)受理时间
每年7月1日开始受理,自审核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划拨。
(八)受理地点
闵行区科委科技管理科:莘庄镇莘西路376号206室;邮编:201100;联系电话:64881610—206;投诉电话:34120875(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一、市政府颁布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法人和自然人可按照市政府颁布的指导目录,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联合设立“一门式”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调解决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二、本市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常年受理并负责组织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对经认定的软件、集成电路、创新药物等项目,国家863计划等各项科研项目,以及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简化成果转化认定程序。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若发现其转化内容与项目申请书有严重违背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转化的,撤销该项目的认定资格,并停止其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待遇。
  三、本市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度。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常年受理并负责组织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对已经认定的软件、集成电路等企业,简化认定程序。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中。
  四、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以各种形式实施技术和管理要素参与分配。单位职务成果进行转化的,可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约定成果完成人应当获得的股权、收益或奖励。
  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目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
  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成果,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落实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遇到障碍时,可以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咨询和申诉。
  五、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的,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应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或经各投资方协商认可并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企业凭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或投资各方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的协议书等,办理验资手续。
  具备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与外国投资者以合作的方式,设立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
  允许在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国内科研人员成为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对所研究开发的产品,可实行委托加工生产模式,并允许对外租赁自产产品。
  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国有独资)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制时,经出资人认可,可将前3年国有净资产增值中(不包括房地产增值部分)不高于35%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可以期股、期权或技术分红等形式,奖励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技术分红享受者可将技术分红作为出资,按照规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权,并依法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七、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投入。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专门用于研究活动的专利、技术资料检索费用,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费,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可据实列支,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必须购置的专用、关键的试制用设备、测试仪器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资重点支撑的产业性集团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应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3%。
  八、本市注册的企业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其综合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项目知识产权的具体属性,在认定之后的一定期限内,由财政专项资金对其专项研发给予扶持。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认定实现生产或试生产的,政府返还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部分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购置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生产经营用房的,可免收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用于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享受的优惠须全额退还。
  九、鼓励境内外各类资本在本市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创业投资公司,以及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创业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认定的创业投资公司,可按国家规定,运用其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对其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余额超过净资产50%,并且其他投资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净资产30%的,给予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经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认定的本市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其管理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管理费收入和业绩奖励,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扶持。
  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公司可以按总收益中不高于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市科技专款予以等额匹配,市、区县两级科委共同设立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具体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市和区、县在有关专项资金中,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融资担保。
  担保机构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所发生的项目代偿损失,经主管财政部门核准,可给予一定的补偿。
  市、区县两级财政所属的担保机构要逐步扩大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担保额比例。
  对资产少、科技含量高的科技项目,可探索实行信用担保,以及与专利等无形资产挂钩的担保模式。
  十一、在沪注册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近3年的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在第二年度内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扶持。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该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税法规定退税。
  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用其从成果转化中获得的收益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在第二年度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扶持。
  十二、建立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指导委员会,促进孵化器提高成果转化、中介、投融资等培育企业的服务功能。经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指导委员会批准的孵化基地视其实际运行情况,由市、区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用于加快孵化基地的建设和提升服务功能。
  十三、从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海外留学生在沪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列支成本。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董事会可参照劳动力市场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十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可以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科技人员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应遵守与本单位的约定,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尊重本单位知识产权;使用本单位或他人知识产权的,应与本单位或他人签订许可或转让协议。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整体或者部分成建制脱离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进入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凭转化证书经与劳动保障部门协商,可享受本市转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
  十五、由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服务组织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审。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六、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从外省引进大学以上学历(有相应学位)且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的,引进人员的配偶(含农业户口)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调、随迁来沪。
  建设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完善对留学人员创业的服务。对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软件、集成电路设计和生物技术企业,给予创业扶持。
  十七、上海人才发展资金资助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建立技术主管、信息主管岗位,并对聘用经考核合格的优秀人才提供补贴。
  上海职业培训公共实训基地对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职业培训学院、职业培训机构及本市相关行业和企业的培训部门免费开放、无偿使用。
  十八、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服务指南。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对本规定的落实,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推进。
  本市已颁布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市莘庄工业区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3688号 邮编:201108 电话:54425442